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黄**与何**、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城仫**族服装厂与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蒙**有限公司与东莞**玩具厂、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城仫**族服装厂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城仫**族服装厂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夺与黄*、广西北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陈*、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事务所与刘*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世河、黄**等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