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北海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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