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杨*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张*借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8月19日将案件义务款全额汇入本院专用账户,相应款项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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