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客观原因,为此,原告玉林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8元,由原告玉林**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