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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十九冶**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广西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十九冶**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广西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十九冶**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减半收取计6260元,由原告攀枝花十九**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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