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与罗**、盘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包**与被执行人罗**、盘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在继承罗**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58852.33元、案件受理费3124元;被执行人盘汉发赔偿给申请执行人50530.30元、案件受理费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汉发已付清赔偿款50530.30元、案件受理费993元给申请执行人包**,被执行人盘汉发与申请执行人包**本案债权债务两清。经查,被执行人罗**在罗**处无遗产继承,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在罗**处有遗产继承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才在罗能武处有遗产继承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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