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陆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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