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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宁市分公司与中国**记者站、中国商报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中**记者站、中国商报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宁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6元,按规定退回1388元,其余1388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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