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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李**、李*、黄**、宾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以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宁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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