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另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与被告另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