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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