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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