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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