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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与桂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诉被告桂平**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代理审判员吴**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赵**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负担,余款650元退还原告广西弘升英聚**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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