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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限公司与广西环江**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环江**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南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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