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江县百朋**屯村民小组与柳江县人民政府、柳江县百朋镇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柳江县百朋**屯村民小组(简称岩下村民小组)诉被申请人柳江县人民政府(简称柳江县政府)、柳江县百朋镇人民政府(简称百朋镇政府)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2015)柳市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岩下村民小组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岩下村民小组只能向百朋镇政府提交确权申请材料,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则由柳江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柳江县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岩下村民小组向百朋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后,柳江县政府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无需岩下村民小组再次向柳江县政府提出申请,至于百朋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后是否将该处理意见报请柳江县政府属于政府内部行政管理问题,不能免除柳江县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确权的责任。原一、二审判决仅判令百朋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处理意见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未判令上一级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确权,一旦上一级政府在收到报请材料后仍不作出处理决定,将造成岩下村民小组权利受损。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并判令柳江县政府对岩下村民小组提起的土地确权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权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岩下村民小组与上别村民小组对于千代弄130亩土地权属纠纷属同一个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百朋镇政府可依法进行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百朋镇政府已受理了岩下村民小组的确权申请,并组织岩下村民小组与上别村民小组就争议地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关于琴屯村委岩下村民小组与百朋村委上别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未报请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进一步处理决定。而岩下村民小组在收到上述处理决定后,亦未向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积极反映情况,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在未收到相关确权申请材料的情况下,无从启动确权程序。且原一、二审判决已判令百朋镇政府继续履行职责,限期将有关材料报请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并无不当。岩下村民小组要求判令柳江县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对本案争议地作出确权处理决定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岩下村民小组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柳江县**民委员会岩下屯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