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玉*与南宁**培训学校、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南宁**培训学校、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南宁**培训学校、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与南宁**培训学校、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黄**等与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凌*甲、马*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宁**有限公司与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柳州市金**责任公司、广西电**柳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柳州市金**责任公司、广西电**柳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