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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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