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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林梅与吕**、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梅诉被告吕**、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付*梅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梅诉称,2013年5月16日,经原、被告商议,原告将其承包的象州县马坪乡龙岩新村的480亩尾叶桉林木作价100万元转让给被告吕**,被告吕**因没有现金支付,而向原告书面承诺,砍伐出林木后再支付,且必须把所砍伐林木拉到原告指定的柳州**材加工厂销售;2013年9月间,被告砍伐完所有林木,却只给了原告部分转让款,尚有285000元未支付。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署名吕**的承诺书,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吕**不履行承诺义务等事实。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吕**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吕**、张**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吕**、张**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因被告不到庭举证和质证,视为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吕**商议达成协议,原告将其承包的象州县马坪乡龙岩新村的480亩尾叶桉林木作价100万元转让给被告吕**,因被告吕**没有现金支付,而向原告书面承诺,砍伐出林木后再支付,被告吕**同时保证把所砍伐林木拉到原告指定的柳州**材加工厂销售;至2013年9月间,被告吕**砍伐完所有林木,没有把所砍伐林木拉到原告指定的地点销售,林木销售后被告吕**只给了原告转让款715000元,尚欠原告285000元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吕**欠原告转让款2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承诺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却未能按承诺的方式支付转让款,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张**共同向原告付**支付林木转让款285000元。

本案受理费5575元,依法减半收取2787元,由被告吕**、张**负担。

上述判决内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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