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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责任公司与阳晋、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柳**二初字第26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柳**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柳**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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