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中**集团**限公司、中**集团云桂铁路(广西段)YGZQ-1项目部第五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被告已经付清本案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