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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崇左**份有限公司等与卢**、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滕*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卢**、滕*。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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