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林**有限公司与南宁**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宁**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共同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如有争议可向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事实上合同签署地在南宁市江南区被告的办公场所,而且本案被告对公司内部股东承担义务等行为纠纷也是要在南宁市江南区处理,本案应由南宁**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合同中没有写明合同签署地,被告没有提供合同签署地在南宁市××区的相关证据。而且根据《最**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级法院和南宁、柳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级法院和南宁、柳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桂高法转(2014)31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南宁**法院受理南宁市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因此本案由南宁**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南宁**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宁**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