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崇左市**责任公司与崇左**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崇左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因被上诉人崇左市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协调,上诉人万**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万**公司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审第三人冯**人民币肆拾伍*叁仟圆整(¥453000);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不再执行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原审第三人冯**自愿放弃针对上诉人万**公司的一切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冯**不再向上诉人提出任何要求。上诉人万**公司以已经与原审第三人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宣告判决前,上诉**粉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冯李香达成和解协议而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上诉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崇左市万达**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崇**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