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任公司与被告符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符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符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59元,按规定退回7029.5元,其余7029.5元由原告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