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祝与被告曹**、第三人钦州金**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罗*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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