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市**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林市**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应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86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93元,由原告桂林**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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