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梁**、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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