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梁**、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梁**、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