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其自由处分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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