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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吴某某等与莫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某某、吴某某、莫某某诉被告莫某某、莫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莫某某、吴某某、莫某某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需要时间为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某某、吴某某、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某某、吴某某、莫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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