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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双某诉谢水某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儿子由被告抚养,并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还愿意适当给原告点钱。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谢文*,近三年来,双方各自在外地打工,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莫**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抚养:婚生子谢*某(20XX年XX月XX日生)由被告谢*某抚养,被告谢*某自愿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有其自择。

三、被告谢*某自愿给付原告莫*某1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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