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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陆*刚诉被告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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