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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经营部与韦*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州**经营部与被告韦可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州**经营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州**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州**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宜州**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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