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挽回婚姻,与被告劳*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对被告劳*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