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全州县支行与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唐**、唐**、沈**、龙**、唐**、夏**、唐**、郑**、唐**、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由审判员闫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唐**、沈**、龙**、唐**、夏**、唐**、郑**、唐**、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唐**、唐**、沈**、龙**、唐**、夏**、唐**、郑**、唐**、曹**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4年1月5日,被告唐**、龙**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58%,期限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2014年1月5日原告依约向唐**、龙**发放人民币50000元。但还款期过后,被告唐**、龙**尚欠本金24597.57元及其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唐**、唐**、沈**、龙**、唐**、夏**、唐**、郑**、唐**、曹**催告,但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其利息。请判决被告唐**、龙**偿还借款24597.57元及其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唐**、沈**、唐**、夏**、唐**、郑**、唐**、曹**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夏**、唐**、郑**、唐**、曹**、唐**、龙**、唐**、沈**、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唐**、龙**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唐**、唐**、沈**、龙**、唐**、夏**、唐**、郑**、唐**、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偿归借款本息,被告唐**、沈**、唐**、夏**、唐**、郑**、唐**、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龙**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24597.57元及其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唐**、沈**、唐**、夏**、唐**、郑**、唐**、曹**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5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