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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陆**与被上诉人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新国线集团(来宾)运输有**(以下简称“新国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在新,被上诉人新国线公司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09元,由本院全额退给上诉人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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