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良民一初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龚**所有的存款21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