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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汤丽娅诉被告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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