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有限公司、柳江**心小学、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柳**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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