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广西联**限公司、柳江**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有限公司、柳江**心小学、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柳**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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