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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柳州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一)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代理审判员余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樊**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和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王*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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