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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李*、曾**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李*、曾**、曾**、曾**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甲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甲负担2150元,本院退回原告曾某甲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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