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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韦*等与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韦*、曾**诉被告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韦*、韦*、曾**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韦*、曾**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165元,由原告韦*、韦*、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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