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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元诉被告黄**、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故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保全费1201元,合计2714元,由原告陈*负担,余下受理费151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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