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李**、李**、李**、李**诉被告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中,五原告以被告柳城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已受理其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李**、李**、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李**、李**、李**、李**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