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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连和房地**责任公司与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连和房地**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连和房地**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连和房地**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连和房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连和房地产**公司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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