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丹**有限公司与广西远**有限公司、甘**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有限公司、甘**、杨**、周**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电费全部缴纳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拖欠的电费全部缴纳完毕,原告南丹**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67元,减半收取5233.5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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