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周诉被告黄**、黄宗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黄宗界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黄**、黄宗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