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粤桂**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浦粤桂**公司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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