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代检察员赵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7月9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民警杨*带领协警彭*、邓*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三角地柳北交警大队岗亭旁执行勤务。当日9时许,协警彭*发现被告人邹*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电动三轮车开过来便上前示意被告人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邹*为了逃避处罚,在明知被害人彭*正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强行冲卡将被害人彭*刮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彭*左股骨颈骨折。当日10时许,被告人邹*被民警杨*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邹*及辩护人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是初犯,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9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北大队民警杨*带领交通协管员彭*以及邓*、李*,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三角地八一路方向柳北交警大队岗亭处执勤,纠正、处理过往车辆的违法、违章行为。当日9时40分,被告人邹*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飞豹牌电力助动三轮车经过此处,彭*发现该车无号牌,且车厢上的货物超宽超长,遂上前用手势示意被告人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邹*看见后为了逃避处罚就打算强行冲过去,彭*见被告人邹*没有停车的意思就走到三轮车旁伸手想拔掉车钥匙迫使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邹*见状遂扭动车头摆脱彭*强行冲卡,在此过程中将彭*刮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彭*左股骨颈骨折。随后,被告人邹*被赶来的民警杨*等人抓获。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邹*因本案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彭*的陈述,证人杨*、邓*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违法记录查询单,劳动合同书,交通管理协勤证(彭*),柳州市中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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