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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邓*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间自行相识,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出国留学。由于原、被告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邓*离婚;

二、原告杨*与被告邓*因出国留学共同欠邓**230000元,由原告杨*负责偿还。原告杨*在签收本调解书七天内将上述欠款中的80000元支付给被告邓*,其余款项150000元在2017年10月13日前全部支付给被告邓*,被告邓*收取上述款项后直接支付给债权人邓**;

三、原告杨*与被告邓*夫妻存期间,被告邓*购买的梧州市龙跃路26号9幢1401房(该房未办产权登记,只办网签手续),原告杨*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全部权利,即离婚后,待该房办理产权权登记后,该房屋归被告邓*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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