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且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本案被告在立案受理前已经死亡,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