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且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本案被告在立案受理前已经死亡,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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