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毛爬球、毛**、红河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李**、毛爬球、毛**、红河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李**、毛爬球、毛**、红河县**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为由向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9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李**、毛爬球、毛**、红河县**有限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与李**、李**、马**、红河县**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两案由红河县**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2万元给柳州市**有限公司;两案的申请执行费6950元由红河县**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现执行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该执行款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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